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由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因而对视同销售的范围做了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828号,以下简称828号文)于近日,明确了企业处置资产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
此文件内容基本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内部处置资产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970号,以下简称970号文)的内容相同,但也有所变化,总的来说内容更全面,更便于实际操作。
一、相同之处
(一)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确认收入的情形基本相同
828号文保留了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确认收入的五种情形,即(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828号文将970号文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改为“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作为第六种情形,同时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将内部处置资产“不确认收入”明确界定为“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的六种情形全部沿用
828号文全部沿用了970号文“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的六种情形,同时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将这六种情形明确界定为“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六种情形如下: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变化之处
(一)政策适用对象有所变化
970号文的政策适用对象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828号文的政策适用对象是企业所得税法界定的“企业”。 范围有所扩大。
(二)名词有所改变
970号文所称“不确认收入的内部处置资产按历史成本延续计算”,而828号文所称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也就是说将“历史成本”变为“计税基础”,这与《条例》引入计税基础的概念有适应。
(三)涉及税种的明确
828号文专门对处置资产所得税问题进行界定,未提及处置资产其他税种的税务处理。 而970号文提到“企业内部处置资产的流转税及其他税种的税务处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明确视同销售如何确认收入的问题
828号文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而970号文未提及的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销售收入的确认问题。
(五)明确了政策时间效力
根据828号文,该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该通知规定执行。
---------------- 对应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8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内部处置资产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970号)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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