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4 12:09:22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整理分析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整理分析




农业是基础产业,对国家经济安全也具有重要意义,世界各国一般都对农业实行特殊扶持政策。我国是农业大国,多年来国家十分重视对农业的扶持。对农业生产项目给予税收优惠,有利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区域布局的优化,对引导社会向农业的投资、加强农业基础建设、增加农民收入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将起到积极作用。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保留了对农业的减免税政策,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近日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850号),就相关问题做了后续的规定。

一、农、林、牧、渔业项目中享受免税和减半征税的具体范围

《条例》第八十六条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进行了具体细化。

(一)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

包括以下项目所得: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⒏远洋捕捞。

(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所得

包括以下项目所得: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三)不得享受农、林、牧、渔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项目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要变化

与原内外资所得税政策相比,新税法框架下的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在以下两方面有所不同:

(一)、适用对象范围扩大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只要是法中所称的企业从事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均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而原政策对纳税人身份有一定的限定,如国有农口企业。

(二)、优惠方式变化

现在的减免税采用了正列举法,对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进行了分别列举。原内资所得税采取直接免征的优惠政策,外资所得税为免二减三的优惠政策等。

此外,还应关注农产品初加工等项目的后续规定。

三、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过渡优惠政策

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还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39号)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

根据国发39号文,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国发39号文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由于新税法框架下,是按项目(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与原外资的优惠形式并不相同,因此,对于除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外还兼营其他项目的企业,其他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建议各享受各的优惠政策,即:其兼营的其他项目所得可享受过渡优惠政策;其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按项目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由于没有明确的文件,所以此建议谨供参考。

四、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落实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税函850号文从三方面做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一)按项目直接贯彻执行

《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各地可直接贯彻执行。对属已明确的免税项目,如有征税的,要及时退还税款。

农、林、牧、渔业项目中尚需进一步细化规定的农产品初加工等少数项目,税务总局正与相关部门抓紧研究,拟于近期下发执行。对从事此类项目的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二)确保政策准确落实到位

各地可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29号)规定的程序,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

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密切配合,确保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口径一致。各地对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反映,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8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29号)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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