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4 12:07:51

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函[2008]133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吉林省地税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吉地税函133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850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新规定之前,各地可暂按《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地税发115号)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及有关管理要求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函[2008]133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