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4 11:28:24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赣地税函[2014]58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赣地税函58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赣地税函58号
全文有效
2014年6月17日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优化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 契税减免税管理的通知》(赣地税函6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税管理中的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对申请年度减免房产税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城镇土地使用税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由县级地税局负责审批。
二、耕地占用税、契税法定减免实行申报审核后,不再作为审批项目管理。对于情况较为复杂、政策把握有困难,主管地税机关需要进行内部请示的,以及需要经设区市局或省局审核的,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减免事项后应在15日内完成本级流程并上报;对每个减免事项,从申报受理到完成审核的最长时限为4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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