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4 11:27:49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洪地税函〔2014〕32号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房屋产权变更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房屋产权变更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洪地税函〔2014〕32号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房屋产权变更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洪地税函〔2014〕32号
全文有效
2014.7.11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你局《关于江西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房屋产权变更免征营业税的请示》(洪地税直发〔2014〕48号)收悉。
经局长办公会研究,2009年原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江西省人事厅合并为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该厅根据2013年5月18日江西省财政厅《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同意,将其位于南昌市二七南路42号大楼的产权无偿划拨给江西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营业税征收范围,不予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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