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调解依据梳理结果的公告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调解依据梳理结果的公告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调解依据梳理结果的公告
全文有效
2014-8-6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调解行为,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按照《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税务行政调解依据梳理和公告》的要求,现将本机关行政调解工作所涉及的依据予以公告。
附件:南昌市地税局行政调解依据梳理汇总表
序号 依据 具体条款和内容 类型 具体实施部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法规 政策法规部门 2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国发〔2010〕33号) 八、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23.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要把行政调解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建立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认真实施人民调解法,积极指导、支持和保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实现各类调解主体的有效互动,形成调解工作合力。
政策法规部门 3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
第十章 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
第八十六条 对下列行政复议事项,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
(一)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二)行政赔偿。
(三)行政奖励。
(四)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八十七条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第八十八条 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和解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第八十九条 调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尊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愿。
(二)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
(三)遵循客观、公正和合理原则。
(四)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九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调解:
(一)征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
(二)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
(三)提出调解方案。
(四)达成调解协议。
(五)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第九十一条 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行政复议调解书不生效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九十二条 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部门规章 政策法规部门 4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61号) 二、行政调解的范围、原则和程序行政 (一)调解的范围主要包括: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依法由行政机关调解的民事纠纷。 规范性文件 政策法规部门 5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地税发〔2012〕124号) 调解优先制度。对属于可以调解范畴的税务争议,涉及的地税机关及其调解工作人员要主动和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和解,妥善化解税务争议。各级地税机关行政调解工作机构要鼓励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对不违反法律、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调解协议应当允许。同时,地税机关行政调解工作机构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与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在兼顾各方合法权益的同时,说服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对不能达成调解的,行政调解工作机构应及时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渠道解决。 规范性文件 政策法规部门 6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社会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建立完善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工作衔接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地税发〔2014〕8号) 对属于可以调解范畴的税务争议,地税机关行政调解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与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在兼顾各方合法权益的同时,说服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规范性文件 政策法规部门 7 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调解办法(试行)》的通知(洪府法字9号)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中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的,行政机关应当进行调解。 规范性文件 政策法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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