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4 11:25:43

江西省宜春市地方税务局 宜地税发[2014]71号 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宜春市地方税务局支持服务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及服务措施40条(修订)》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地方税务局
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宜春市地方税务局支持服务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及服务措施40条(修订)》的通知
宜地税发71号

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宜春市地方税务局支持服务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及服务措施40条(修订)》的通知
宜地税发71号
全文有效
2014年11月4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宜春市地方税务局支持服务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及服务措施40条(修订)》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优惠政策落实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汇报,以便研究落实。
宜春市地方税务局支持服务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及服务措施40条(修订)
一、支持旅游服务业发展
1.旅游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
2013年9月28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纳入省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按照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1.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
3.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5.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7.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8.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三、支持金融服务业发展
1.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
2.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中国农业银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3.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4.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免税。对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和其他税收。
四、支持文化教育业发展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3.支持高校对科技人才奖励。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与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4.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
五、支持科技信息服务业发展
1.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居民服务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4.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六、支持其他服务业发展
1.对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2.服务业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3.对个体工商户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不含房屋租赁)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月营业额20000元。个人所得税实行盈利点征收办法的,盈利点月营业额在20000元以内的视为无应税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房屋出租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月租金收入5000元。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不含房屋租赁)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其中,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含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不含房屋租赁),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仅对个体)。
4.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6.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52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7.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8.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6000元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9.符合条件的安置残疾人的单位,以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按规定限额减征营业税;对服务性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10.服务性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七、优化纳税服务,提升服务效能
1.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加大服务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建立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纳税户档案,及时提醒纳税人办理优惠手续;对于纳税人申请批准、核准的事项,按规定时间及时审核办理。
2.推行首问责任人工作职责,首问责任人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社会各界人士到地税机关或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办理涉税事项或寻求涉税帮助,负有及时处理或指引处理的责任。对纳税人在行使其权利和履行义务过程中的涉税业务办理、涉税业务咨询、纳税服务投诉和税收工作建议等,应及时受理或进行正确指引。
3.推行“一窗式”办税服务,简化涉税审批程序,精简办税手续,简并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各类涉税资料,实行“免填单”服务,积极推行通用机打发票。纳税人除可采取直接上门申报外,税务部门提供网络传输申报、邮寄申报、委托代理申报等方式供纳税人自主选择缴纳税款,实现申报方式多元化。
4.通过新闻媒体、地税网站、办税服务厅、电子显示屏等渠道公告服务业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纳税人查阅税收政策提供便利条件;强化地税门户网站的网上办税、在线咨询等功能;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办税指南、涉税举报、投诉监督、建议受理服务。
5.纳税人从事服务产业办理税务登记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严禁以各种理由和借口向纳税人乱收费、乱摊派。不向纳税人收取任何违规费用,不向纳税人报销单位或私人费用,不向纳税人摊派任何款物。
6.坚持和完善公开办税制度,对税收政策、税负核定、违章处罚等事项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办税工作透明度。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强化行政效能监察,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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