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4 11:25:37

江西省宜春市地方税务局 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宜春市地方税务局支持服务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及服务措施40条(修订)》的解读

江西省宜春市地方税务局
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宜春市地方税务局支持服务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及服务措施40条(修订)》的解读


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宜春市地方税务局支持服务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及服务措施40条(修订)》的解读
全文有效
2014年11月4日
一、修订的背景
近日,为了全力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大力支持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不断支持和促进特殊群体创业就业、持续扶持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落实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宜春市地方税务局组织人员对《支持服务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及服务措施40条》(宜地税发18号,以下简称“《服务措施》”)进行了修订。现解读如下。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了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减免税优惠
对公租房建设及建成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设和管理、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销售旧房(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源以及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分别制定了更加优惠的减免税政策。
(二) 新增了支持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优惠措施
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减免优惠,同时对转制中的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税收进行了减免;新增了对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举办进修班、培训班收入进行免税的规定。
(三) 扩大了支持特殊群体创业就业优惠广度和深度
一是延长了优惠时限。将特殊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优惠期限延长至2016年底;二是提高了减免幅度。将减免税收限额提高到每户每年9600元;三是扩大了减免项目。将地方教育附加也纳入了减免对象。同时对企业招用特殊群体也提高了税收优惠幅度,凡当年新招用就业失业人员3年内每人每年减免5200元定额,对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3年内每人每年减免6000元定额,使特殊群体自主创业获得了实惠。
(四) 加大了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力度
一是对小微企业首次实行起征界限。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可以享受与个体工商户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对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实行阶段性优惠。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底,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含本数)的营业税纳税人(包括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含个人房屋租赁),免征营业税。三是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支持力度。2016年底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 完善了地税服务措施。
一是积极推行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做到了统一受理、内部流转、窗口出件,防止出现纳税人多头跑、多次跑现象。二是实行免填单服务,对全系统税务登记、项目管理、发票领购及兑奖等涉税事项实行免填单服务,简化了办事手续,提高了办税效率。三是大力推行12366纳税服务热线,纳税人可以拨打12366电话进行纳税咨询、办税指南、涉税举报、投诉监督等。各项服务措施进一步贴近了广大纳税人。
三、施行时间
《宜春市地方税务局支持服务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及服务措施40条》中规定有具体起止时限规定的,按规定时限施行;没有时限规定的,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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