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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萍府办字[2015]56号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本级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本级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的通知
萍府办字56号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本级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的通知
萍府办字56号
全文有效
2015年4月3日
市政府各部门:
为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62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决策部署若干事项的通知》(财预415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赣府发3号)精神,将违规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清理规范到位,现就进一步做好市本级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规范的税收等优惠政策,是指市本级各有关部门2014年12月1日前出台的、现行对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管理者)等在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社会保险缴费、财政支出、财政体制等方面实施的各类优惠政策。对该类优惠政策,不论是否违法违规,不论发布主体是谁,不论以何种形式发布,都要进行全面清理,并逐条逐项提出清理意见。重点梳理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确保没有遗漏。
二、明确清理主体
按照“谁出台优惠政策、谁负责清理废止”原则,部门自行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由部门进行清理规范;部门起草并以政府名义印发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视同部门出台,由部门进行清理规范;几个部门联合起草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由牵头部门进行清理规范。
三、明确清理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鉴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部门要高度统一思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对清理中涉及的重大事项,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报告市政府。
(二)全面清查,分类甄别。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排查本部门制定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并区别情况、分类甄别,逐条逐项提出处理意见。对违法违规和国务院明确要求严禁、坚决予以取消的优惠政策,可建议自2014年12月1日起停止执行;对确需保留的无法律法规障碍的优惠政策,可在充分说明理由、提出政策期限的基础上建议继续执行。
(三)及时填报,集中会审。在深入排查的基础上,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社会保险缴费、财政支出、财政体制、其他优惠政策等6张报表的格式(详见附件1-6),根据报表说明,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地逐项填报,并于4月15日前将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的相关材料报送市财政局(含纸质版和电子版。联系人:市财政局税政条法科朱梅笑;联系电话:6794527)。报送的材料,包括分类填报的6张清理情况表、原始文件(复印件)、出台文件的法律法规依据。原始文件指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出台的文件、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市财政局负责汇总和会同税务、法制办等进行集中审核。有关清理情况,市财政局要及时报市政府审定。
此次清理后,瞒报、漏报和确需保留却未说明理由的优惠政策,如未能纳入国务院最终确定的合法合规清单且继续执行,均将视为违法违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须承担违法违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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