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艺术陶瓷从业主体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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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艺术陶瓷从业主体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5年4月8日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艺术陶瓷从业主体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15年3月22日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景德镇市艺术陶瓷从业主体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艺术陶瓷行业税收征收管理,规范艺术陶瓷从业人员纳税行为,堵塞税收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江西省税收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从事艺术陶瓷生产、加工、销售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及陶瓷艺术工作者等艺术陶瓷从业主体(以下简称为纳税人)的税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艺术陶瓷,是指区别于建筑陶瓷、工业陶瓷之外的具有一定鉴赏和收藏价值的陶瓷,以及生肖纪念瓷、陶瓷艺术作品制版复制的礼品瓷等陶瓷艺术制品。
本办法所称的陶瓷艺术工作者,是指从事陶瓷工艺创作的从业人员,包括获得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中国陶瓷艺术大师、中国陶瓷设计艺术大师、江西省工艺美术大师、江西省陶瓷艺术大师荣誉、景德镇市政府授予的陶瓷工艺美术大师(家)、陶瓷美术教授(副教授)、省、市高级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师、技师等技术职称以及外地来景德镇从事陶瓷艺术创作并销售的各类陶瓷艺术工作者。
第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确定专门机构对艺术陶瓷的税收进行集中管理。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四条 依照普遍登记的原则,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纳税人应领取而未领取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而从事生产经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其列管并纳入税收综合征管软件,进行登记管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传递未办理营业执照信息。
纳税人生产(创作)场所与销售场所不在同一生产经营地址的,应分别办理税务登记证。
第五条 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店面、作坊、工作室、窑炉等),不经常从事艺术陶瓷作品创作和销售的陶瓷艺术工作者,也应及时纳入税收综合征管软件,进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 各类陶瓷院校(含景德镇学院)、陶瓷研究机构、陶瓷博物馆在职的陶瓷艺术工作者非职务创作的税收管理,除另有规定外,国税由市国税局直属分局负责征管;其他陶瓷艺术工作者按其生产经营场所、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按其较为固定的住所,国税实行属地管理。以上各类陶瓷艺术工作者的地税管理,统一由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陶瓷税收管理局负责。
第七条 对陶瓷艺术工作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户籍档案资料,并结合日常巡查,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申报征收
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法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实行查定征收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
纳税人应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将其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全部账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财务核算情况,依据《税收征管法》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采取不同征收方式:
(一)对财务核算健全的纳税人,实行查账征收方式;
(二)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凡其制造的产品全部用其自有窑炉烧炼,或其耗用的燃料动力可以准确核算的,实行查定征收方式;
(三)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其他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的征收方式;
(四)对纳税人委托专营机构或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单位代为销售艺术陶瓷的,实行委托代征税款的征收方式。
第十条 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照一般纳税人申报要求进行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采用相关系数、采取“人机结合”,邀请业内相关人员参与定税的方式测算核定。纳税人既获得荣誉称号,又取得技术职称的,按其较高级别,核定征收税款(具体标准在调研的基础上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实行查定征收管理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到科学、合理。可以聘请具有一定资质的专业人员,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评估,合理界定其作品售价及销售额并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不经常发生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可实行简并征期方法,按季或按半年作为一个纳税周期进行纳税申报或者采取查定征收税款的方式。
第十四条 对不从事艺术陶瓷创作、生产,只从事艺术陶瓷作品销售的纳税人,区别不同规模和情形,按照商业批发或零售行业,采取查账征收、查定、定期定额征收的方式进行税务管理。
第十五条 委托代征单位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有关要求征收税款,对纳税人拒缴税款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 陶瓷艺术工作者受雇的职务行为,雇用单位纳税申报时,应将职务创作行为,作为附列资料,一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陶瓷艺术工作者因故创作能力下降,经本人申请,税务机关核实后,可采取本办法第十三条征收方式或其他合理征收方式。
第十八条 纳税人实际销售额或当期开具发票金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计税销售额,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补缴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对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应根据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及时调整销售额。
第十九条 纳税人临时外出或在各类交易会、博览会和展销会销售艺术陶瓷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外销结束后及时核销《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并结清应纳税款。
纳税人委托外地单位或个人代为销售艺术陶瓷的,应将委托代销情况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或税务机关依法公告的期限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纳税人,发生停(歇)业的,应依据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停(歇)业登记。未办理停(歇)业登记的,视同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要积极引导纳税人,运用多元化电子申报系统,申报缴纳税款。
第四章 管理服务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领取、使用、保管和缴销发票;纳税人应领取而未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得领取发票;需发票结算销售款项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按规定缴纳税款;纳税人不得向主管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代开发票。
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艺术陶瓷销售发票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积极鼓励、引导陶瓷艺术工作者,申请印制、使用冠其个人头衔的个性化发票。其他纳税人销售陶瓷艺术工作者作品开具发票时,应当如实填开作品创作者和作品名称、规格、价格等内容。
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更好地维护艺术陶瓷市场的健康、良性发展,有效地防止艺术陶瓷赝品、伪劣作品冲击和扰乱市场,陶瓷艺术工作者的《景德镇陶瓷艺术作品证书》由市陶瓷协会统一制作和管理,并与个性化发票配套使用。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按照《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运用纳税评估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对纳税人的纳税评估工作。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源管理,建立和实行巡查制度。税收管理员定期进行巡查,全面掌握纳税人购买燃料、动力、原材料等发票(凭证)取得、保管以及其他经营情况,及时采集纳税人第三方信息,不断促进纳税人进行真实申报。
第二十六条 税务稽查部门应加强与税源管理部门的衔接、协调,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或纳税评估移送案源查处情况及时反馈,确保纳税人信息及时交换和共享,加强税源控管。
第二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税务咨询和纳税辅导等纳税服务,并督促纳税人健全财务核算;在征期前、征期内提醒、辅导、督促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对未按期申报的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
第二十八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社局、市工信委、市陶瓷工业发展局等政府部门,市陶瓷协会、金融机构以及水、电、气、包装材料等生产经营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税收保障办法》,积极支持、配合税务机关加强税收管理,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相关的第三方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不得将纳税人相关的涉税信息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未按照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纳税人未按照税法规定设置账簿、报告银行账户、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领取、使用、保管和缴销发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依《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隐瞒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拒绝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检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税务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税收流失较大或重大税务违法案件发生,或存在其它违规、违纪等行为,应当依法、依规、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市国税局与市地税局建立信息共享有效机制,定期交换相互税收管理情况,使纳税人缴纳国、地税各项税收情况相匹配。
第三十七条 为鼓励纳税人合法经营、倡导诚信纳税,将依法纳税情况纳入单位和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纳税人税收信息公开制度,将纳税人税收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不符合《保密法》规定的除外,下同),在办税服务厅或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等载体定期发布。
国家级荣誉的陶瓷艺术工作者和陶瓷美术教授,缴纳税款及纳税遵从等情况,由市级税务机关定期向社会公布。
其他纳税人缴纳税款以及纳税遵从等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陶瓷艺术工作者税法遵从和申领相关证(照)等情况,作为其取得各类荣誉或晋升职称的重要评审依据。有关评定机构依据税务机关证明办理相关评定事宜。
主管税务机关定期向市政府有关管理部门通报陶瓷艺术工作者涉税情况,建立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纳税人黑名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税务机关应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税务机关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监督电话。
第四十条 本试行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并在稳步推进实施过程中逐步完善,本办法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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