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政策君 发表于 2020-5-25 19:20:10

实务 | 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权威解读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

本帖最后由 子宁 于 2020-7-29 11:0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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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准确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20〕13号)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确保纳税人应享尽享快享,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录制了教学操作视频,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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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信息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20〕13号)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一)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我区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住宿餐饮、旅游、交通运翰和其他行业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上期限终了后,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仍有困难的,可再向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以上中小微企业指的是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二)自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出租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纳税人享受上述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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