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国家税务局、新余市地方税务局 新余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新余市国家税务局、新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新余市国家税务局、新余市地方税务局新余市国家税务局、新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新余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新余市国家税务局、新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新余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7-03-13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公平税负,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的规定,新余市税务局联合确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余市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所得率统一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 (按税款所属时间)起实行, 以前文件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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