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地方税务局 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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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税乎网注——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订。
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8-01-02
为了加强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实际,现制定全市个人所得税分行业核定征收率标准,并公告如下:
一、鹰潭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标准
序号
行 业
征收率
1
农林牧渔业
1
2
采矿业
1.25
3
制造业
1.25
4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
5
销售货物(批发、零售业)
1.5
6
交通运输服务
1.5
7
建筑服务
2.5
8
现代服务
2.5
9
生活服务
2.5
其中:娱乐服务
3
10
邮政、电信服务
2.5
11
销售不动产
普通住宅
1
非普通住宅
2
其他
3
12
销售无形资产
3
其中: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1.5
13
其他
2.5
二、本公告适用于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含门临代开)。
三、网络直播、股权投资、金融服务、医药代理、中介机构等特殊行业的投资者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视其盈利水平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并督促其建帐建制,尽快实行查帐征收。
四、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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