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贵州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
黔军转联1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
各市(州)、县(市、特区、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工作部门,中央在黔各单位,省军区各部门,各军分区(警备区)、预师党委,省武警总队政治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1号),依据中央和军队有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适应国家和军队各项改革特别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新形势的需要,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多年提出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是铁指标、钢任务,没有价钱可讲”的要求,进一步创新办法,规范程序,建立健全安置工作机制,着力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确保各项军转安置政策有效落实和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兼顾、通盘考虑,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纳入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坚持公平公正、规范有序,不断提高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公信力;坚持注重德才、注重实绩,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与其服役期间表现和贡献挂钩,优先安置二等功以上功臣模范、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和部队基层一线工作,以及从事飞行、舰艇等特殊岗位工作,实绩突出,贡献较大的军队转业干部;坚持管理监督,确保安置任务和政策有效落实,努力实现部队组织、军队转业干部和安置单位“三满意”工作目标。
二、严格落实安置计划
(一)科学编制安置计划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各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根据上级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结合本地实际,分解细化接收安置计划,明确各接收单位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数量以及岗位性质。各接收安置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情况和政策要求,按期完成定岗定位工作,并报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确认。
(二)落实好中直、省直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任务
中央及省直垂直管理部门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下达。中直及省直单位要认真落实安置计划,并督促所属单位按要求完成安置任务。中直及省直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增加行政编制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维护安置计划的严肃性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是指令性计划,必须无条件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落实省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更改、拒绝、变通。对拒不执行安置计划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要采取发函督办、通报批评、行政问责等措施予以纠正,并责成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部门一年内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考试录用、聘用和编制审批等事项,并对本年度专项目标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三、改进和完善分配办法
(一)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分配,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指令性分配是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的重要保证。各级要继续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指令性安置与适当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分配工作;市、州探索试行营以下干部采取考试考核的安置办法,要在省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下,认真组织实施,努力提高考试考核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等方法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岗位安排以工作需要为主,兼顾本人意愿,努力使军队转业干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二)妥善解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需要的编制
党政机关要统筹优先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党政机关接收安置师职和正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实行带编分配。荣记省委省政府一等功、荣立部队二等功以上功臣模范,副团职及以上干部优先接收。党政机关有空编的优先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满编、超编的党政机关,可先行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之后再调整解决编制问题。满编、超编的事业单位可带编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制定年度干部人事安置计划时,要充分考虑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情况,预留出部分职数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各部门、各单位年度增人计划,首先用于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
四、坚持突出安置重点
(一)重点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
各级要采取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先进后出等办法,切实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对担任师级领导职务和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省直单位和接收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市、州,可以采取带非领导职数实名制管理、单列专用的办法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但各市、州应有不低于50%的比例安排领导职务,省直单位应多于50%的比例安排领导职务。各市、州要把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安排与县、区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对个人有意愿且符合任职条件的,在本地区范围内统一调配、合理安排使用。
(二)照顾安排好功臣模范、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
对获战时二等功、平时一等功以上奖励和在抢险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中表现特别突出的军队转业干部,给予照顾安置。对服役期间立功受奖,或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以及从事飞行、舰艇等特殊岗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各地要在现行政策的基础上,从优安置。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安置上述军队转业干部的,要给予适当加分,加分标准由省统一明确。
(三)需照顾安排的其它情况
对非贵州籍军队转业干部具有博士学位的;科研成果获全国、全军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深入贯彻国发2号文件精神,促进贵州经济建设需要的(如航空、重大工程项目等)特殊专业技术人才或西部大开发急需的专业人才,经本人申请,部队组织推荐、省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在省内接收并予照顾安置。
五、积极拓宽安置渠道
(一)党政机关要带头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各级党政机关要发挥安置主渠道作用,带头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各级党政机关和政法部门一般在空编和年度编制使用计划内综合考虑自然减员、招考录用和军转安置情况,优先安置军队转业干部。
(二)事业单位要积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各级事业单位一般在空编(含编制结构)和年度编制使用计划内积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适合军队转业干部的岗位应优先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其军队职务等级直接安排相应的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首次安排管理岗位的不受接收单位竞聘上岗等规定限制;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用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用不受接收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事业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可订立长期聘用合同,人事档案管理和社会保障应按照接收单位与军队转业干部同等条件人员的规定执行,所需编制由各地、各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相应增加,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
(三)国有企业要承担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责任和义务
国有企业要充分考虑军队转业干部职务、特点和专长,提供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和发展的安置岗位。企业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应根据本人意愿签订无固定期限或中、长期劳动(聘用)合同,薪酬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有关规定执行,非本人原因不得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四)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中小城市或基层一线工作
各地可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中小城市、乡镇街道等基层单位工作。对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德才优秀的可以提职安排,其配偶子女可选择在原符合安置条件的地区安置。各市、州组织、编制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主管部门要结合组织政权建设和工作需要,每年有计划地选调一批懂民族语言、熟悉当地社情民情的军队转业干部,充实到自治县、自治乡领导班子,符合条件的可任党政正职,长期培养和考察。
(五)妥善安置随调配偶
要积极探索新路子,拓宽就业渠道,切实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安置工作。
六、大力推进安置信息公开
(一)建立健全安置信息发布制度
各级军转安置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安置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科学拟定安置信息发布范围,不断改进安置信息发布方式和程序,确保安置信息及时发布。安置信息主要通过政府网站、定期公告、编发简报通报等多种形式发布。发布安置信息时,要注意保守国家和军队秘密,做好保密审查工作。
(二)建立健全工作进展通报制度
建立健全工作进展情况通报,着力促进安置任务落实。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单位或部门,应制定落实计划方案和推进工作计划。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及时通报本地区安置计划执行情况和安置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可采取阶段性通报等方式,确保安置计划落实和安置任务完成。
(三)建立健全考试考核结果公开制度
对探索试行考试考核分配办法的地区和部门,要着力促进安置工作规范运行。对军队转业干部的考核量化赋分,要将赋分要素和赋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对军队转业干部进行考试的,要将考试范围和考试成绩在适当范围予以公布。在考试中有面试环节的,应在考试方案中明确面试比例并在笔试成绩公布前公布,严格按照笔试成绩排序确定面试对象。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完善工作机制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工作指导,健全军转安置任务和政策落实情况检查验收制度,建立工作督查和责任追究机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解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遇到的突出矛盾和困难。军地军转工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抓好军转安置任务落实。
(二)科学统筹工作
各级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根据中央和省的部署要求,积极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科学安排、高效运行,严格按规定的时间节点开展工作,确保年度军转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三)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要将军转安置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内容,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的内容,作为“双拥”模范城(县)评选的标准。各地制定军转安置工作的政策性文件或规定,必须与中央和省的相关政策相符,并报上级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四)抓好教育管理
军地双方要加强安置期间军队转业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已经发出报到通知但在规定期限内不到地方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处理。对未按政策规定安置的,由安置地予以调整纠正;对符合政策规定的,由所在部队教育督促本人离队报到,经教育仍不报到的,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严肃工作纪律
各级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制定安置工作纪律,教育军转安置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依法行政,按制度办事,廉洁自律。对在移交、接收和安置工作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要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对严重违反政策规定以及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处理。
本意见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贵州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
贵州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军区政治部
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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