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贵州人社局关于印发《关于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员参与资金基金监督检查工作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加大资金基金监管工作力度,我们制定了《关于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员参与资金基金监督检查工作的办法(试行)》,经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关于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员参与资金基金监督检查工作的办法(试行)。
2014年12月31日
附件:
关于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员参与资金基金监督检查工作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员参与资金基金监督检查工作,提高监督检查工作质量、效率和效果,确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要求,充分履行资金基金监督职责,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资金基金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资金基金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员参与专项检查、社会监督、基金安全评估等资金基金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员从事资金基金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和双方自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竞争方式,择优聘用。
第四条 拟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一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法律权利、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二)具备与监督检查事项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三)社会信誉好,近三年未因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第五条 拟聘用的专业人员一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监督检查事项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资格;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三年以上;
(三)职业道德良好,近三年未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未受到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条 被聘用的社会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员对在监督检查工作中知悉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监督检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要求回避。
被聘用的社会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员对其工作结果负责,在参与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出现不敬业、业绩平平,或重大工作失误的,资金基金监督机构将取消其聘用资格。
第七条 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员所需经费应坚持总量控制、从严审批的原则,纳入部门经费预算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要求,应积极争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鼓励和支持。
第八条 资金基金监督机构牵头,相关部门配合,采取公开评选方式,建立社会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员备选库名单,并根据其参加监督检查取得的工作效率及效果,每两年择优调整备选库名单。 开展监督检查需要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员的,应从备选库中聘请。
第九条 在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前,资金基金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与社会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员具体签订聘请协议书和保密承诺书,明确有关工作纪律、工作要求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条 资金基金监督机构应对受聘用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业务、工作纪律、职业道德的培训。在检查实施过程中,应加强对受聘用人员工作的业务指导及复核,保证其工作质量,同时对受聘用人员实行考勤制度。
第十一条 受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员应当在工作完成后,将工作中形成的全部纸质原件和电子资料,及时整理移交资金基金监督机构,受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员不得将其参与监督检查工作的结果用于无关的目的。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资金基金监督机构应对受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员的业务质量和协议履行情况进行考评,将业务能力强、职业道德水平高的社会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员列为优先聘用对象。
第十三条 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员采取以结果为导向的付费方式。根据问题查证、监督检查报告等方面工作质量情况,按照相关标准或聘请协议进行付费。资金基金监督机构应在做出业务质量考评的基础上,提出付费建议,按照聘请协议进行支付。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员协议书
2、保密承诺书。
附件1:
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员协议书
甲方(聘用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
乙方(被聘用方): 事务所
兹由甲方聘用乙方或通过乙方选派的 等同志作为工作人员,参加甲方组织的对 的 监督检查工作,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检查内容:
(一) ;
(二) ;
(三) ;
二、聘用乙方人员的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所在单位名称
从业资格
证书号
从事专业工作年限
备注
三、乙方约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内完成承担的工作任务;
四、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应对乙方人员进行资金基金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业务的培训,并对其进行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
(二)甲方应组织乙方机构或将乙方人员作为检查组成员编入由甲方人员担任组长的检查组。检查实施过程中,甲方应当加强对乙方机构及人员工作的督导和业务复核,保证监督检查工作质量;
(三)甲方应向乙方机构及人员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和必需的业务文件及资料;
(四)甲方应按本协议书约定的时问和方式及时向乙方足额支付检查费用。
五、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机构及人员参与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及职业道德,严禁发生借参加检查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给相关单位及人员造成损失的,乙方机构及人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机构及人员按照甲方的工作要求参加监督检查工作,应当服从甲方资金基金监督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安排,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分配的工作任务;
(三)乙方机构及人员应当如实向检查组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资金基金监督机构反映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对有关人员阻止乙方机构及人员如实反映情况的,乙方机构及人员可直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纪检监察室反映情况,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
(四)乙方机构及人员对所做的工作底稿,以及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五)乙方机构及人员在检查工作结束后须将检查过程中形成的全部纸质原件和电子资料及时移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资金基金监督机构,不得将其参与监督检查工作的相关资料和工作结果用于与检查事项无关的目的;
(六)乙方机构及人员对在检查工作中知悉的有关秘密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检查付费标准及方式:
(一)付费标准:甲方采取以监督检查结果为导向的付费标准,按实际工作量和业务质量考评结果,参照相关标准进行付费。
(二)付款方式:甲方对乙方完成的工作做出质量考评后,在3个月内一次付清检查费用。
七、本协议书经双方签署后生效,协议书规定事项完成后失效。
八、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人或签约人 法人代表人或签约人
联系人: 联系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附件2:
保密承诺书
本人受聘由××机构派出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以下简称“××人社厅/局)组织开展的××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本人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和××人社厅/局有关监督检查工作的要求,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并依法为单位和个人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对监督检查的情况、问题以及取得的资料负有保密责任,不对外透露任何有关本次工作的相关情况和相关信息,不将工作接触到的资料、信息用于工作以外的目的。检查所取得资料所有权归××人社厅/局资金基金监督机构,检查工作结束后,将全部资料移交给××人社厅/局资金基金监督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保留。
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接受××人社厅/局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承诺人:
年 月 日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