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5-25 19:00:45

零接触、网上办——增量房销售信息采集操作流程

本帖最后由 zzzzzzzzzzzzz 于 2020-8-12 10:21 编辑

http://mpvideo.qpic.cn/0b78oyaaaaaadqadohn6a5pfa5wdab3aaaaa.f10003.mp4?dis_k=7cfc82e1f73930980c42f7c28d888bd2&dis_t=1590404445

我们公司2019年发生了资产损失,是不是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才能够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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