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3 13:06:22

解读特别纳税调整法规:转让定价方法及其选择


解读特别纳税调整法规:转让定价方法及其选择




针对跨国公司利用内部交易的转让定价转移利润、规避所得税的问题,有关国家纷纷立法对转让定价进行限制,其核心原则就是独立交易原则,即:当关联企业间的交易未按照独立企业间公平交易原则进行而发生利润转移,税务机关可对其账册利润进行调整,并据以征税。

转让定价方法是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定价原则和方法,也是税务机关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进行调整所使用的合理方法。新颁布的《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以及税务机关审核、评估关联交易均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一、转让定价方法的重要性

首先,转让定价方法对于制定和验证企业间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公平交易原则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转让定价方法是验证关联交易是否合理的关键指标。《办法》明确要求:“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以及税务机关审核、评估关联交易均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也就是说,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制定和评估关联交易定价时,都应遵循这些转让定价方法。同时,转让定价方法还是进行可比公司筛选以及经济分析的前提和基础。

其次,转让定价方法是进行关联交易分析的重要组成部分。

(1)进行关联交易分析时,选取不同的转让定价方法会导致验证结果可能出现很大差别。比如基于价格的成本加成法,关注的重点是成本加成一定的毛利润,而基于利润的交易净利润法需要同时考虑期间费用对企业净利润的影响。与毛利润率相比,企业净利润率不易受到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之间的某些功能差别的影响,而企业间履行的功能差别通常又反映在营业费用的变动上。因此,有时毛利润率差距悬殊的企业间仍可能取得类似的净利润率;

(2)不同类型的关联交易所适用的转让定价方法不同。《办法》重点解释了不同的关联交易类型对于转让定价方法的运用。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办法》对于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均采用了“最佳方法”的观点,不同类型的关联交易需要考察的重点也不尽相同。

再次,无论是企业制定关联交易定价政策还是税务机关进行审查或调整,选择适当的转让定价方法都需要有一定的依据和重点考察的指标。

(1)可比性分析对于转让定价方法选择的重要性。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必须进行可比性分析,这是因为独立交易原则的应用通常建立在对关联(受控)交易条件和非关联(独立)交易条件的比较基础上。进行可比性分析的难点在于如何获取充分可靠的可比信息资料,以及如何对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之间存在的实质性差异进行合理调整,这将制约着转让定价方法的选用。

《办法》借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英文简称OECD)转让定价指南,完整、系统地描述了可比性分析的五个方面内容。即交易资产或劳务特征、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合同条款、经济环境以及经营策略。

对于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的分析,在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调查分析的通知》(国税函363号)中已经得到充分的肯定。该文件要求各地要加强对被调查企业的功能和风险分析,接受转让定价调查的企业必须填写《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主管税务机关据此结合调查了解企业其他相关情况,填写《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认定表》,并将上述两张表随同立案报告一并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2)关联交易的特点。企业应根据自身关联交易的类型和特点选择相应的转让定价方法。对此,《办法》中明确规定了不同方法通常情况下分别适用何种关联交易类型。

(3)信息来源的可靠性和一致性。比如在选用交易净利润法时,除了要考虑交易的产品和企业的功能风险外,还要考虑关联企业和独立企业之间对于净利润的评估标准是否一致。

二、转让定价方法

《办法》第四章主要对五种转让定价方法及其运用作出了说明。在实际工作中,应熟练掌握每一种转让定价方法的定义、可比性分析的重点、差异调整以及适用的关联交易类型等,并根据评估的关联交易类型和可比性分析的程度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以下针对每一种方法做具体介绍。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第二十三条)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主要用于评估关联交易的价格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如果关联交易价格偏离公平成交价格(高进或低出),则需要用公平成交价格来替代关联交易价格(调整)。使用该方法的关键是能够取得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单价或单位收费标准),并能对存在的实质性差异进行合理调整,从而得出公平成交价格(可比非受控价格)。

该方法对可比性的要求最高,应特别考察的因素也最多,在具体分析时应根据不同的关联交易类型逐条考察,如存在重大差异,应就该差异对价格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无法合理调整的,应选择其他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该方法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但应用时应区分不同的关联交易类型单独评估,如果存在多种关联交易类型,且无法逐项进行评估的,应考虑选择其他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二)再销售价格法(第二十四条)

再销售价格法主要用于评估关联采购价格(单价或总金额)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如果关联采购价格偏离公平成交价格,则需要进行调整。使用该方法的关键是能够取得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以及再销售业务的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从而倒推出关联采购的公平成交价格。

该方法主要侧重于销售毛利而非价格,故可比性要求略低,如果应特别考察的因素存在重大差异,无法合理调整的,应选择其他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该方法最适用于单纯购销业务。实践中,也有用该方法倒推生产商的关联销售价格,但通常只保证推算出销售商的合理利润。

(三)成本加成法(第二十五条)

成本加成法同样用于评估关联交易的价格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如果关联交易价格偏离公平成交价格,则需要进行调整。使用该方法的关键是能够合理确定关联交易的成本基数,以及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从而得出公平成交价格。

该方法在可比性分析时,如果应特别考察的因素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就该差异对“成本加成率”或关联交易成本基数(如抵消交易)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无法合理调整的,应选择其他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该方法由于仅对毛利润的合理性作出调整,因此,当三项费用中存在关联交易时,该方法可能不适用。

(四)交易净利润法(第二十六条)

交易净利润法主要用于评估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润水平是否相对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如果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低于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则需要进行调整。使用该方法的关键是能够根据不同的利润率指标取得相应的可比非关联交易利润率,实践中一般采用“四分位法”来确定。

该方法在可比性分析时,一般采用定性定量的方式对特别考察的因素进行分析,并就存在的差异对“营业利润”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排除不可比企业),无法合理调整的,应选择其他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应根据不同的关联交易类型选择合适的利润率指标。如:完全成本加成率一般用于关联销售的评估;销售利润率(或息税前利润率)一般用于成本费用中关联交易的评估等。

(五)利润分割法(第二十七条)

利润分割法主要用于评估在紧密关联的多项交易中各关联方应获得的利润份额是否相对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如果实际获得的利润低于按该方法分配的利润份额,则需要进行调整。使用该方法的关键是能够取得各关联方从事关联交易所获得的合并利润,以及基于独立交易原则的利润分割比例或收益水平。

该方法分为一般利润分割法和剩余利润分割法。一般利润分割法主要根据关联交易各参与方所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来确定各自应取得的利润份额(比例);剩余利润分割法则需要先从合并利润中减去分配给关联交易各参与方从事常规功能应获得的利润,对剩余的利润(或亏损)再根据各方的贡献(或损失)程度进行分配。

该方法在可比性分析时,要求能够取得所有关联交易参与方的应特别考察因素的资料,如果无法取得的,应选择其他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该方法通常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或者关联交易中含有高价值无形资产的情况。

三、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

《办法》对转让定价方法作出了最大程度的明确,但是由于这些方法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还是非常生疏,因此今后在填报关联交易报告表以及实际业务操作中应加强对这些方法的理解,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人士,以便将上述转让定价方法更好地运用在企业的日常经营当中。在实际工作中,应熟练掌握每一种转让定价方法的定义、可比性分析的重点、差异调整以及适用的关联交易类型等,并根据评估的关联交易类型和可比性分析的程度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以下建议供纳税人参考:

(1)对于可比非受控法的运用,在有可能找到可比非关联交易的情况下,该方法是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最直接、最可靠的方法。但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各种事实和条件均完全相同的交易几乎是不存在的。交易中的任何差异均有可能对交易价格产生一定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对有关差异进行一些适当的调整,但所作调整的程度和可靠性将会影响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分析的有效性。目前在中国,因市场份额、地域、合同期限、支付条款、数量与质量等因素所造成的交易差异很难合理消除,中国税务机关在实践中较少采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作为调整方法。

(2)在《办法》发布之前,原规程中提及的“成本加成”概念一直存在争议。即计算成本加成的基础应当仅指销售成本,还是应当同时包括企业的经营费用。而成本加成法的概念在《办法》第二十五条中得到了明确。即独立交易价格等于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的毛利。该计算方法同OECD转让定价指南中的描述相一致。因此,广大纳税人应注意区分该方法与实际业务中通常采用的成本费用加成合理利润的方法。这也从另外一个角度反映出,企业在进行关联交易定价时所采用的转让定价方法,有可能与理论上进行关联交易审阅所选用的验证方法有所不同。

(3)根据《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转让定价方法不仅要由企业依据自身经营状况选择,而且它也是税务机关用于评价企业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税务机关将会根据公开或非公开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分析和评定。近年来,随着跨国公司在中国的业务拓展日益庞大,转让定价在中国的立法和执法也愈加严格,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经验逐渐丰富。企业对此应做好充分的准备,以便向税务机关提供充足的资料来证明企业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交易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应选用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转让定价方法分析、评估企业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分析评估时可以使用公开信息资料,也可以使用非公开信息资料。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往往会优先选用公开数据进行相关的验证和分析,只有在公开数据无法获取或不可用时,才会选用非公开数据。

(4)为了给所选择的转让定价方法提供翔实可靠的数据支持,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提交的同期资料中对于可比性分析部分应尽量条理清晰,以便更好地证明所选择的转让定价方法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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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号)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调查分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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