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科学技术厅、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科办发[2018]118号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陕西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中增补《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的通知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科学技术厅、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陕西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中增补《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的通知
陕科办发118号
关于在《陕西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中增补《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的通知
陕科办发118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20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科技局、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各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44号)要求,现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增补入《陕西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陕科产发220号),属于领域范围的服务贸易类企业均可按照认定办法相关规定参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附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
附件: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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