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3 12:59:58

以实际管理机构标准来认定居民企业


以实际管理机构标准来认定居民企业




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企业所得税法》没有明确非居民企业的投资人应该是谁。那么,中国境内企业在外国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投资兴办的企业如何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呢?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的《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82号,以下简称82号文),对涉及境外中资控股企业实际管理机构、税收待遇和双重居民身份协调问题进行了明确。

一 实际管理机构的认定标准

根据82号文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境外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判定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即:

(一)、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如何理解“生产经营”?不同的企业对相同或相似的职位有不同的名称。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部门主要指董事会以及以总经理为核心的管理层等。

履行职责的场所是否位于中国境内,主要是看其经常召开董事会的地点,特别是要看其涉及公司重大生产经营决策的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地点。对于有些公司可能会经常通过网络会议召开董事会而导致实务中很难判定董事会履行职务场所的问题,我们就可以用董事长、执行董事和总经理履行职责的场所来进一步判断。

(二)、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对于“人员”的把握标准主要是指: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哪国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哪国的机构或人员批准。因此,对“人员”标准的把握,实际上就变成了对于公司董事会以及董事长、执行董事履行该项职责场所的判定问题。

“财务”主要指的是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问题。从82号文的规定来看,财务决策主要指的是企业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以及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等问题。一般情况下,董事会可以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而对于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和决定等重大事项,董事会只有制定权,最终的批准权在公司的股东会。因此,对于第三个要素“财务”的把握,实际也变成了对于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履行该项职责场所的判定问题。


(三)、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财产”主要是指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的存放地点和位置。

(四)、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二 认定不同税收待遇有差别

82号文规定,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作为其免税收入;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投资者从该居民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但该权益性投资收益中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的部分,可作为收益人的免税收入。

另外,境外中资企业被判定为非境内注册居民后,还可以享受以下优惠待遇:一、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其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法律地位不变。二、境外中资企业被判定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受控外国企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不视为受控外国企业(其所控制的其他受控外国企业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三、境外中资企业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后成为双重居民身份的,按照中国与相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执行。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由于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而被认定为中国居民后,在企业所得税上就和其他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居民企业享受相同的税收待遇。集中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纳税义务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后,在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上就应像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一样,就其全球所得在中国承担无限纳税义务。

2.税收优惠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些税收优惠政策只有居民企业才可以享受。因此,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被认定为中国居民后,就可以享受这些税收优惠待遇。

3.反避税调查如果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在反避税调查中,税务部门就将其视同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对待。因此,对于中国境内注册地居民企业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如果由于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而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了,则不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的受控外国公司条款。但是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被认定为境内居民企业后,其自身所控制的其他受控外国企业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82号)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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