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企业所得税政策整理篇之四:应纳税额计算类政策
2009年企业所得税政策整理篇之四:应纳税额计算类政策
为了给大家提供一定的支持和帮助,方便大家对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学习和研究,现将2009年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法规政策进行简要归纳整理如下: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25号)规定,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可在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通知》规定了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计算要求和各项指标的确定方法,给出了目前法定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的境外所得来源国(地区)名单。 注意事项: 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不包括以下内容: ⑴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⑵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⑶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⑷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⑸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⑹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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