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发改环资联[2009]230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吉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发改环资联230号
各市(州)、县(市、区)发改委(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18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 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11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156号)精神,现将吉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 政策的企业。另,2008年1月1日之前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要重新办理认定并 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二、申报条件
(一)生产工艺、技术或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
(二)资源综 合利用产品能独立计算盈亏;
(三)所用原(燃)料来源稳定、可靠,数量及品质满足相关要求,以及水、电等配套条件的落实;
(四)符合环保要求,不破坏资源,不产生二次污染。
(五)企业应从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发改委公布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企业生产的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 业所得税优惠产品属于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生产资源综合 利用产品取得的收入分开核算。
三、申报及认定程序
(一)符合申报范围、申报条件的企业,应向所在市(州)、县(市、区)发 改委(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吉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请表》,并附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环保证明文件、产品掺入废弃物用量检测报告抽 样证明、产品掺入废弃物用量检测报告、产品成份及性能参数检测报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原料来源证明、吉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产品证书 原件;同时附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资料。
(二)各市(州)、县(市、区)发改委(局),接到企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请报告及相 关资料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当地国税、地税和财政等部门进行集中审查认定,签署审查认定意见和审查人姓名,加盖地方发改委(局)、财 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印章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三)各市(州)、县(市、区)发改委(局)初审合格的企业申请表报送省发展改革 委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以及行业专家分批进行集中审查认定,并出具认定结论,省发展改革 委根据认定结论,对审定合格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上网予以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10日内无异议的,由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办进行行政审批, 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备案,同时将相关信息通报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每年分 上、下半年两次,上半年5月为受理时间,6月为集中认定时间;下半年11月为受理时间,12月为集中认定时间。各市(州)、县(市、区)初审时 间自行决定。
(四)《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样式,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印制,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产品掺入废弃物用量检测报告需当地发改委(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进行联合抽样,并出具相关抽样证明。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 需在认定后次年重新做产品掺入废弃物用量检测报告,并在次年3月20日前与抽样证明一并上报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如不上报则取消享受优 惠政策的资格。
四、监督管理
(一)加强对认定企业的监督管理。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加强大宗综合利 用资源来源的动态监管,在不妨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每年对认定企业和关联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了解。
(二)获得资源综合 利用认定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统计报表,并于每年底上报有关统计和审计资料。
(三)《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是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的必要条件,凡未获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产品 ),不得享受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揭发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资格和优惠政策 的行为。对弄虚作假,骗取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一经发现,收回认定证书,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五)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在办理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其所在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六)对伪造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本办法由吉林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国税 局、地税局负责解释。
附件1、吉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请表
附件2、吉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请表填表说明
附件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117号)
附件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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