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3 12:52:32

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发[2009]107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矿山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和维简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地税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矿山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和维简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发107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政策解释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矿山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和维简费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1、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和在固定资产折旧外计提的维简费不属于已实际发生的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上述费用支出,符合税收规定的,可以在当期税前扣除;构成固定资产的,应按照计提折旧的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2、2007年底前企业提取但尚未实际使用的上述两项费用余额应并入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继续执行的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52号)第八条的规定同时废止。

吉林省地税局
二00九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继续执行的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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