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的财政贴息如何税务处理
企业取得的财政贴息如何税务处理
《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第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可见,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都应当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依据,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87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获得财政贷款贴息既不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财政性资金,也不是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在进行所得税处理时,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取得补贴收入的当年应全额作为应税收入。二是财政补贴收入不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51号)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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