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发[2009]121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地税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地税发121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8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55号)的规定,目前,属于事前实行审批管理的事项有符合规定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国务院以后另行下发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统一规定前,审批程序和权限仍按我省2007年底前的规定执行。
二00九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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