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其它部门 吉文发[2009]203号 吉林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吉林省其它部门吉林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和《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吉文发203号
吉林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相关动漫企业:
为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加强对动漫企业管理,做好动漫企业认定工作,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办法》和《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动漫企业是21世纪朝阳产业,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动漫企业认定是一项惠及动漫企业的希望工程,对于动漫产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通知》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宣传组织工作,积极推荐本地企业参与申报。对于经认定的动漫企业,各地要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给予这些企业相应的财政税收政策,为我省动漫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快开展认定工作。我省成立由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组成的吉林省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省动漫企业认定进行受理和初审工作。
三、各动漫相关企业及其它申请动漫企业资格的企业,要按照《办法》和《通知》有关规定,将动漫企业认定申请材料和认定申请书(所必备表格和材料详见《办法》和《通知》)一式两份(在提交纸质材料的同时,提交电子版),于9月30日前报送吉林省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逾期申报的将不予受理。
四、各申请动漫企业资格的企业所提供的认定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如有不实,申报单位将负责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其他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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