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藏国税发[2002]2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
藏国税发2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
藏国税发2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局、涉外分局、信息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明电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1、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我区税务系统发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执行全国统一价格,原我区增值税发票发售价格停止执行。
2、各地市税务机关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向当地物价部门备案,重新办理收费许可手续,并向纳税人公开价格、亮征收费。
3、除统一规定的价格外,严禁各地自行加价,违者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