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藏国税函[2002]91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藏国税函91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藏国税函91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62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我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和职工取得的“双薪”所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双薪”所得中所包括的西藏特殊津贴(含按照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增值津贴补贴的通知》(藏人发1号)发放的增加津贴、补贴)、在藏长期工作的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的浮动工资、增发的工龄工资和固定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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