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3 12:45:15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藏国税发[2002]138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继续清理整顿银行帐户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继续清理整顿银行帐户的通知
藏国税发138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继续清理整顿银行帐户的通知
藏国税发138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区局各部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继续做好国税系统银行账户清理整顿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国税系统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和任务清理整顿的范围为国税局系统所属的全部行政事业单位在银行开设的所有帐户,包括各级国税局的财务部门、财务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包括行政和事业),以及直属单位的所有银行帐户。各级国税局要高度重视这次清理整顿工作,由本系统财务部门和监察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严格按照《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继续清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通知》(监发5号)的精神,做好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银行帐户清理整顿工作。通过清理整顿,要进一步规范本单位银行帐户的管理;强化本单位银行帐户财务统管,撤并违规开设和多头开设的银行帐户,防止帐外设帐和私设“小金库”行为;按照国家新的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建立银行帐户开立、变更、撤户的财政审批和登记备案制度。
二、清理整顿和要求根据监发5号监发5号文件精神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48号)规定,结合国税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各单位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银行帐户的清理整顿。
(一)各单位必须按照(财库48号)第七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银行帐户设置范围,对现有银行帐户逐一作出保留、撤销、归并、移交财务管理、限期整改等处理决定,并着手做好保留银行帐户的报批工作。
(二)考虑国税系统基层征收分局、税务所等报帐制单位和内部结算的机关食堂需要周转金、现金支付等问题,此次国税局系统清理整顿自查阶段,上述单位和部门开设的银行帐户暂不撤销。
(三)各级国税局非财务部门(包括稽查、征管、流转、教育、信息中心、涉外分局等部门)开设的银行帐户必须归口到本单位财务部门,非财务部门不得开立银行帐户。
三、清理整顿的工作安排
(一)各单位清理整顿工作。
1、各地(市)国税局按“下管一级”的财务管理体制,对所属单位清理整顿银行帐户的自查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应以自查阶段各单位上报的银行帐户清理整顿结果为依据进行核对。
2、区局所属部门在清理整顿中,必须按上述方法将清理帐户的户名、帐号、开户银行、帐户性质等情况逐级上报。
(二)各单位务必于2002年11月22日前,将清理整顿的自查情况报告和纸制《各省级银行帐户自查情况汇总表》(附表一)及软盘(EXCEL格式)各一份报区局财务管理处,同时将上述材料通过局域网传输上报。
附件:1、《各省级银行帐户自查情况汇总表》(略)
2、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继续清理整顿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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