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3 12:44:43

吉林市地税局 吉市地税发[2009]95号 吉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定期定额纳税人定额管理的通知

吉林市地税局
吉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定期定额纳税人定额管理的通知
吉市地税发95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取消餐饮业等定期定额纳税人在发票发售中超定额供票的限制后,对个体定期定额户的管理要严格按《吉林市地
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现将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月购买发票金额超过核定经营额的,按纳税人的实际经营额征收税款;在定额执行期内的经营额连续3个月
超过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的,应在次月起对其调整定额;购买发票低于核定经营额的按核定经营额征税。

二、对不达起征点的纳税人加强动态管理.对其月购买发票金额超过5000元的,应当就其实际经营额征收税款;
连续三个月购买发票金额超过5000元的要对其核定定额。

三、对享受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继续执行按月减免666.67元相应税款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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