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藏国税发[2006]23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具体标准批复》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具体标准批复》的通知
藏国税发23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具体标准批复》的通知
藏国税发23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具体标准的批复》(国税函4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在我区县以下由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含)以下的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专用发票,也可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其计算办法一经确定,至少3年内不得变更。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