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财税[2009]110号: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可税前扣除
解读财税110号: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可税前扣除
为积极支持解决“三农”问题,促进保险公司拓展农业保险业务,提高农业巨灾发生后恢复生产能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8月21日发布了《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110号),规定了保险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巨灾风险准备金自2008年1月1日起3年内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该文共三条,分别规定了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提取范围及计算公式、税前扣除管理制度和文件执行期限。
一、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提取范围及计算公式
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农业保险按农业种类不同分为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提取范围仅限于保险公司经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简称补贴险种)。
财税110号规定,保险公司经营的补贴险种,按不超过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本年度扣除的巨灾风险准备金=本年度保费收入×25%-上年度已在税前扣除的巨灾风险准备金结存余额。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某保险公司种植业补贴险种2009年保费收入100亿元,2008年补贴险种巨灾风险准备金结存余额10亿元,2009年度扣除的巨灾风险准备金=100×25%-10=15(亿元)。如果该保险公司种植业补贴险种2009年保费收入20亿元,那么,2009年度扣除的巨灾风险准备金=20×25%-10=-5(亿元),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0.25亿元。
二、税前扣除管理制度
文件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专款专用原则建立健全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使用制度。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附送巨灾风险准备金提取、使用情况的说明和报表。也就是税,保险公司未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使用制度或未按时报送相关资料报表的,其提取的巨灾风险准备金不得扣除。
三、文件执行期限
本文规定了执行期限,即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110号)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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