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3 12:41:28

解读国发[2009]36号:财税扶持的“中小企业”判定标准及财税扶持政策


解读国发36号:财税扶持的“中小企业”判定标准及财税扶持政策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去年下半年以来,我国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中央及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加大财税、信贷等扶持力度,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了积极变化,但发展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在:融资难、担保难问题依然突出,部分扶持政策尚未落实到位,企业负担重,市场需求不足,产能过剩,经济效益大幅下降,亏损加大等。为此,近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36号)(下称意见),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提出29条意见,旨在帮助中小企业克服困难,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提出的29条意见涉及中小企业发展的环境、缓解融资困难、加大财税扶持力度、加快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改进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提高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领导八个方面。

一、中小企业的判定标准

国发36号主要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中小企业的判定根据国经贸中小企143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从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方面,结合行业特点区分。

中小企业标准为:

1、工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2、建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3、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批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4、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交通运输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邮政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1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5、住宿和餐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8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职工人数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末从业人员数代替;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二、意见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扶持政策

意见对于加大中小企业的财税扶持力度,可以归纳为以下方面:

(一)是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二)是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1、国家运用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具体政策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2、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实际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征收率仅为10%。

本条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是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是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涉及的一个概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中给出了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条件,具体规定如下: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意见中对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企业,采取了减计所得的税收优惠方式给予了进一步的税收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标准与中小企业的判定标准由于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而不尽相同。小型微利企业分为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判定指标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中小企业分为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五类,其中工业、建筑业判定指标为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判定指标为职工人数和销售额。从两个不同的判定标准不难发现中小企业并非都可以享有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3、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

4、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省级财税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

5、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三个月内延期缴纳。

(三)是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社会负担。凡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均一律取消。

(四)此外,还有为支持中小企业加快技术改造的政策规定。按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技术改造。中央预算内技术改造专项投资中,要安排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地方政府也要安排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需加速折旧的,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以上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以及地方政府将安排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符合《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的规定,属于不征税收入。

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也是间接地税收扶持政策,可以实现递延所得税的好处缓解一时的资金困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 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51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36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143号)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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