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藏国税发[2006]173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
藏国税发173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
藏国税发173号
全文有效
2006.12.21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根据《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06]113号)有关规定,我区个人转让房屋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暂定为1%,应换算为5%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年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采取核定征收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行业利润率后减去我区免税扣除标准后的余额。
三、本通知中的计算口径仅适用于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自行申报,不适用于个人计算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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