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藏国税函〔2015〕207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藏注册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政策的批复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藏注册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政策的批复
藏国税函〔2015〕207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藏注册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政策的批复
藏国税函〔2015〕207号
全文有效
2015年11月9日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你局《关于在藏注册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政策的请示》(藏国税直便函〔2015〕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有关规定,总机构在西藏自治区外,其分支机构在西藏自治区内的,该分支机构不得享受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优惠政策。
二、本批复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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