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3 12:16:08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国税征字[1996]13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制度的通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制度的通知
云国税征字13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制度的通知
云国税征字13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3年多来,对于加强税收征管,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起到很大的作用。但是,有的纳税人仍然未按税法规定,按期到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个别国税部门也存在执法不严的情况。为了既维护税收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国家的整体利益,又充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严格执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制度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国税机关所管辖的所有纳税人(下同)都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税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到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不能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必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向国税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国税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申报。
二、对未经国税机关核准或在核准的期限内不向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一律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所有纳税人都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税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必须在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内,向国税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经国税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
经国税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四、对未经批准或超过延期期限未缴纳和未缴清税款的纳税人,国税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经国税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但逾期仍未缴纳的纳税人,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五、凡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必须上报省国税局审批。
六、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执法,保证各项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和征管改革的顺利推行。要认真执行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权限,凡需报经上级审批的,必须在税款缴纳期限内,按照审批程序办理延期审批手续。要严格控制延期缴纳税款的数额和期限,把欠税减少到最低限度,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七、原《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延期缴纳税款规定和税收滞纳金制度的通知》[云税征字(1993)29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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