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所得税优惠助推中小企业发展
以所得税优惠助推中小企业发展
中小企业已经在不少地方形成产业群,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力军。同时,中小企业已成为扩大就业的主渠道,吸收就业占城镇就业的80%以上,不仅安置了大量的城市下岗职工,还吸收了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在缓解就业压力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十分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财税部门也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克服困难,这些政策措施主要来自四个方面:一是设立各种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2009年,中央财政设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多项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信用担保、产业升级、市场开拓、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等。同时,地方财政也加大了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二是实施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由原来的4%和6%统一降至3%.自2008年下半年至今,国家7次调整出口退税率,提高部分劳动密集型商品出口退税率。三是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从2008年9月1日起,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和停止征收涉及中小企业的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四是对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一些困难企业,实行特殊社保政策。
在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过程中,特别是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下,中小企业遇到了许多问题,主要包括:资金短缺,融资渠道狭窄,贷款难问题突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不足;国际金融危机引发的世界经济放缓导致需求明显下降,出口面临巨大挑战,中小企业订单急剧减少;人民币升值压力增大,对利润空间相对较小、以出口为主的中小企业造成较大影响,企业成本加大。
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2月12日发出《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33号)。《通知》明确,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还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此后,有关文件对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的有关指标作了进一步解释:根据国税函251号文,“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根据财税69号文《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为有效执行此项优惠政策,确保享受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开展,国家税务总局于2010年5月6日下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85号),对就2010年度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予以明确。文件规定,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2010年纳税年度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44号)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从而将此项优惠政策延伸到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中。
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能否享受优惠政策?
实际上,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很多属于小型微利企业,那么这类企业是否可以适用财税133号文呢?这个问题目前的相关政策实际上存在矛盾。原税法下适用于内资企业的国税发《2000》38号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曾明确,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新税法实施后的国税发30号文《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并未提到这一点,但在国税函44号文中明确,适用于核定征收纳税人的所得税预缴申报表(B类)中第13行为“减免所得税额”,填报说明为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从这里看,核定征收纳税人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随后的财税69号文却强调,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国税发30号文《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按逻辑性分析,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一般不具备设账能力或不能准确进行会计核算,也就不可能正确计算有关指标,但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方面应具备必要条件的数据又来源于会计核算资料,从而导致小型微利企业无从享受优惠政策。
所以,小型微利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会计数据,才能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
但总而言之,上述优惠政策的实施,将会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发挥积极的作用。
---------------- 对应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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