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3 12:03:00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地税发[1998]361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云地税发361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云地税发361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09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开展1998年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云地税发349号)一并执行。
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纳税人偷逃税额达5万元、扣缴义务人偷逃税额达10万元的案件,须报省局备案。报送材料内容包括:偷逃税数额、手段等基本情况以及查核过程和处理结果。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地税发[1998]361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