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120000130 火电厂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在所得税方面有何优惠?
火电厂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在所得税方面有何优惠?
[行业]1200001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一百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 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一百零一条 本章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您可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比照以上规定执行。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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