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120000123 废旧物资回收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使用作为所得税的合法商事凭证?
废旧物资回收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使用作为所得税的合法商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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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08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 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第二条规定: 纳税人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自2009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再生资源企业出售废旧物资时,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而再生资源企业收购废旧物资时所开具的收购发票仍可使用。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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