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地税征字[2001]12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央下放地方管理有色金属、地矿等企事业单位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央下放地方管理有色金属、地矿等企事业单位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征字12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央下放地方管理有色金属、地矿等企事业单位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征字12号
全文有效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央下放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决定》(云政发64号)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成立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的通知》(云地税发5号)精神,为进一步理顺中央下放地方管理有色金属、地矿等企事业单位的税收征收管理。按照省财政厅要求,企业所得税原缴人中央金库的企业所得税,下放后变为省属企业所得税的精神。经省局决定,现将中央下放地方管理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明确如下:
(1)下放地方管理的有色金属系统、地矿系统企业中,原企业所得税缴入中央金库的企业,一律交由省局直属征收分局进行管理;
(2)下放地方管理的有色金属系统、地矿系统企业中,属于第三产业、集体性质、原企业所得税缴入区级金库的企业,仍由昆明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管理。请两局按照上述原则和所附企事业单位名单(见附件一至十四)正式办理移交手续,做好衔接工作,加强税收征管。名单未涉及单位的征收管理仍由原地税征收机关负责管理。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