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财税[2001]54号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云财税54号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云财税54号
全文有效
2001-09-20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118号)转发给你们。我省自 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对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一直是以其是否同时满足“ 保期一年以上、到期返还本利”两个条件来确定是否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现财税118 号文件对免征营业税条件有所放宽,但未明确执行期限。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本通知从 2001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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