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3 11:47:22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地税一字[2001]53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研单位和铁道部所属勘测设计院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研单位和铁道部所属勘测设计院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一字53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研单位和铁道部所属勘测设计院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一字53号
全文有效
2001-09-29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研单位和铁道部所属勘测设计院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00号)转发给你们,科研单位承担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而取得收入(包括科研经费)免征营业税的审批程序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73 号通知规定办理,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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