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财税[2001]62号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云财税62号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云财税62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各旧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直征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15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个人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在36000元以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78号)文的规定,分摊计征个人所得税,本规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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