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国税函[2002]273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昆明TCL电器销售公司曲靖经营部所属昭通工作站缴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昆明TCL电器销售公司曲靖经营部所属昭通工作站缴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云国税函273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昆明TCL电器销售公司曲靖经营部所属昭通工作站缴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云国税函273号
全文有效
曲靖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昆明TCL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曲靖经营部所设立分支机构实行预征――结算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请示》(曲国税发6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同意昆明TCL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曲靖经营部所属昭通工作站应纳增值税实行在当地预缴、在总机构曲靖经营部结算的办法。
二、昆明TCL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曲靖经营部所属昭通工作站在当地按销售额依0.3%的预征率预征增值税,所缴税款凭完税凭证在总机构曲靖经营部的应纳增值税中冲减。具体操作办法按云国发269号、云国税函3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批复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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