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0466 礼品计入广告宣传费还是业务招待费?
礼品计入广告宣传费还是业务招待费?
[案例]13000046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新税法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对“符合条件”作出具体规定。 目前可以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84号)规定进行判定: 即广告费要符合下列条件: 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业务宣传费一般包括制作宣传资料、宣传单费用以及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等。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发生上述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因此,你公司购礼品送人的,应视同销售处理。 同时,礼品赠送对象如果属于特定对象和人员,应按业务招待费处理; 如果“礼品”价值小,具有广告宣传作用,且分发对象具有不确定性、广泛性,可按广告宣传费处理。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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