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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国家税务局 楚国税发[2005]54号 楚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和农业产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楚雄市国家税务局
楚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和农业产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楚国税发54号

楚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和农业产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楚国税发54号
全文有效
2005年2月18日
为加强我市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和农业产品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废旧物资购销凭证加强增值税政策管理的通知》(云国税发174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云国税发136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增值税管理的通知》(云国税发255号)、《楚雄州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增值税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业产品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的通知》(云国税发171号)、《楚雄州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统一发票管理办法》、《楚雄州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业产品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楚国税发29号)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农业产品收购经营企业资格认定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资格的认定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
1、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准予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
2、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持有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
3、办理了国税税务登记证的单位。
4、独立核算,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照(云国税发255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准确提供税务资料。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完整、准确地记录废旧物资购销业务,并设置完整的废旧物资仓库台账、废旧物资购销资金台账等。根据实际发生的购销业务,保管出入库原始凭证、收付款原始凭证、计量原始凭证,逐笔登记有关台帐、账簿,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证相符的。
5、在本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持有有效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具备准确计量设备的。
6、持有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核发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认定证书》的。
(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资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认定:
1、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填制《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资格认定表》并提供下列资料交主管国税分局。
(1)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两份;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两份;
(3)企业财务负责人及出纳人员《会计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两份;
(4)开户银行出具的银行开户证明及账号;
(5) 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核发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认定证书》复印件两份;
(6)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法定的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
2、主管国税分局应于受理后2日内派出人员(两人以上)到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企业提供的资料是否属实、是否具备“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各项条件,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报告》,调查人员签名后报分局集体讨论。主管国税分局应于两日内进行讨论,形成报告连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资格认定表》一并交市局税政部门。
3、市局税政部门接到分局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初审后,提出初审意见交市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领导小组”集体讨论认定。
二、农业产品收购经营企业资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一)农业产品经营企业资格的认定和生产性农业产品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认定:
1、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填制《农业产品经营企业资格认定表》并提供相关资料一并交主管国税分局。
2、主管国税分局接到企业报送的认定申请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派出人员(两人以上)到企业对相关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企业提供的资料是否属实、是否具备“农业产品经营企业”的各项条件和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能力等有关事项,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报告》,调查人员签名后报分局集体讨论。主管国税分局应于两日内进行讨论,形成报告连同《农业产品经营企业资格认定表》一并交市局税政部门。
3、市局税政部门接到分局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初审后,提出初审意见交市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领导小组”集体讨论认定。
(二)商贸企业性的农业产品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认定:
1、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填制《农业产品经营企业资格认定表》并提供相关资料一并交主管国税分局。
2、主管国税分局接到企业报送的认定申请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派出人员(两人以上)到企业对相关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案头审核。对认定企业申请的全部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其资料是否齐全准确。
(1)约谈。与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出资人、财务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约谈。应着重了解企业的登记注册情况、企业章程、组织结构、管理层的情况、经营范围、经营状况、
出资人与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关系、银行帐户情况、企业注册资金、经营资金、销售收入情况、财务会计核算情况、纳税申报情况、缴税情况、购销业务的真实度等方面。对于约谈的内容,要做好记录,并有参与约谈人员签字。
(2)实地查验。到企业主要查验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营场所的所有权和租赁证明、原材料和商品的出入库单据、运费凭据、水电等费用凭据、法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明、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购销合同及公证资料、资金往来帐、经营设备等。
3、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报告》,调查人员签名后报分局集体讨论。主管国税分局应于两日内进行讨论,形成报告连同《农业产品经营企业资格认定表》一并交市局税政部门。
4、市局税政部门接到分局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初审后,提出初审意见交市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领导小组”集体讨论认定,并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辅导期不少于6个月。
(三)农业产品经营企业资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需要提供下列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两份;
(1)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两份;
(2)企业财务负责人及出纳人员《会计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两份;
(3)开户银行出具的银行开户证明及账号;
(4)有关企业成立的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两份;
(5)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法定的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
(6)经营场地资料,如房产证、租赁合同及支付房租的收据等;
(7)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新办企业除外)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农业产品收购经营企业日常管理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农业产品收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和会计核算,兼营应税、免税项目的,应分别单独核算应税、免税项目销售额,未分别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税政策。
二、废旧物资回收经单位和农业产品经营企业应对购销的各类废旧物资和农业产品按大类、品名、数量、金额等,设置购销实物日(月)台账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对购销废旧物资和农业产品的资金结算,应按现金、银行存款、资金往来等科目设置日(月)台账明细账;各类账务必须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账资相符。
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农业产品经营企业必须完整提供会计核算所需的各种记账凭证和相关原始单证;必须有过磅、检验、入库、出库、收款、付款等相关凭证;对购进、销售废旧物资和农业产品的主要环节必须有专人负责并在相关单证上签名,保证财务核算的准确、真实。否则,不能作为开具购、销废旧物资和农业产品发票的依据。
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购进废旧物资时,应逐笔登记《废旧物资日收购清单》。对每日收购的废旧物资应进行汇总,填制《废旧物资月收购汇总表》,并在纳税申报时报主管税务分局备查。
五、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农业产品经营企业开具的收购发票应附以下相应的单证作为原始凭证:
1、过磅单(码单)、检验单、入库单、付款凭证、运费单据等;
2、单次支付收购款在1000元(含)以上的,还必须附出售人身份证复印件;
3、收购大宗废旧物资和农业产品,还应附销货方开具的销货证明,对每笔业务交易额在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的,应由主管税务分局(分局长负责)到企业实地核实查验货物的真实性。
六、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对每日销售的废旧物资应进行汇总,填制《废旧物资月销售汇总表》,并在纳税申报时报主管税务分局。
七、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农业产品经营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应附以下相应的单证作为原始凭证:
1、出库单、过磅单(码单)、检验单、收款凭证等单证。
2、销售大宗废旧物资和农业产品,还应附购销货证明,对每笔业务交易额在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的,应由主管税务分局(分局长负责)到企业实地核实查验货物的真实性。
八、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对每日购销废旧物资的资金收付情况应进行登记、汇总,填制《废旧物资月购销资金收付情况表》,并在纳税申报时报主管税务分局备查。
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农业产品收购经营企业发票管理
一、经市局认定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农业产品收购经营企业,方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照顾,方可申请领购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云南省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云南省农产品销售专用发票》、《云南省烟叶收购发票》和《云南省粮食收购统一发票》。
二、申请领购上述发票的管理程序:按税务行政许可设定的程序,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分局票管员提出意见,经主管税务分局领导审查, 严格实行发票限量领购和验旧售新制度,按每户每次发售1本,每月供应《收购发票》不得超过3本,《销售发票》不得超过2本,限量进行审批。因业务量较大,需要增加购票量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并填制《发票发售超限量供应审批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分局,主管税务分局应进行实地核查,提出具体意见,经市局税政部门和征管部门审核,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经州局批准后,可适当增加供应量。
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农业产品经营企业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使用发票:
(一)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二)票、物相符,票面金额和支付的货款金额相符。
(三)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四)按投售人逐笔开具,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出售人的名称必须真实,不得以他人名称开具。
(五)开具发票时,不得超范围开具,开具的内容及项目应与所经营范围相一致。凡单份发票开具的金额达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购销,购、销双方必须通过银行账户转账结算,否则,对销售方不予免税,对购货方不予抵扣税。
(六)以现金支付收购款项的,收款人应在收购发票上签名;以现金支票付款的,现金支票的收款人必须与销售方名称相一致。
(七)不得非法买卖、转让发票;不得借开、代开、虚开发票。
(八)发票只能在本市范围内使用开具,不得携带发票跨地区使用。
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农业产品收购经营企业纳税评估
一、主管税务分局应建立健全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
农业产品收购经营企业的纳税评估制度。按照规定每月应根据企业的申报纳税情况、发票使用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对其进行纳税评估。评估时应对下列内容进行案头审计或实地核查。
(一)纳税申报和发票使用情况。特别是长期进大于销的企业,核实库存物资是否与帐目金额相符,是否如实反映销售收入,是否真实地收购了实物,产成品耗料与投入产出率是否相吻合等,以控制纳税人将销售收入后移、抵扣进项税额提前或虚开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
(二)销售额变动率。通过对比同期或近期月份的销售额,分析其有无虚开销售发票的情况;
(三)收购额变动率。通过对比同期和近期月份收购发票领用量及收购金额变动情况,分析其有无虚开收购发票的情况;
(四)收购资金变动率。通过分析企业银行资金和现金各月的变动情况,评估企业收购、销售的真实情况。资金往来是否存有大额现金支付、期末应付账款有无异常挂账、委托付款等资金结算有无异常情况;
(五)收购价格变动率。通过比较当地收购价和销售价的同行业价格水平,分析其有无虚抬价格情况;
(六)税负率。通过对同类企业历史同期、同行业、同产品平均税负率的比较,可核定一个基本税负率,参考该企业或同行业近2年的平均税负制定(即:前提是纳税情况正常的企业),或根据其他收购企业单位生产成本、市场不含税售价以及征税率、扣税率差等因素综合确定该企业、行业最低基本税负率,并以此为标准评估企业当期纳税情况,具体公式为:
评估税负率=[(当期销售收入+库存货物售价金额)×适用税率-(上期留抵税金+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售收入+库存货物售价金额)×100%,评估税负率≥基本税负率,企业纳税申报基本属于正常。评估税负率<基本税负率,企业纳税申报异常,主管税务分局应对其进行调查落实。
(七)投入产出率(回收率)。收购企业产成品投入产出率,按一定时期的生产工艺确定(相对来说是比较稳定)成品产出率,或分别按各种原、辅、燃动材料的单位成本耗用比确定成品产出率,据此评估收购企业是否有虚开收购货物数量等行为,具体评估公式为:企业当期产成品产出量=[(上期库存货物数量+当期收购货物数量)-期末库存货物数量]×成品产出率,企业当期产成品产出量≤企业当期实际产成品(半成品)生产数量,企业生产原材料耗用情况属于正常。企业当期产成品产出量>企业当期实际产成品(半成品)生产数量,则该企业当期生产耗用原材料属于异常,主管税务分局应对其进行调查落实。
(八)其他需要核实的内容。
附件: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农业产品收购经营企业异常处理措施
一、通过纳税评估分析,如发现指标异常,应立即采取措施,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或进一步核实,或暂停供应购、销发票,或暂停抵扣进项税,或移交稽查局查处。
二、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农业产品收购经营企业的日常管理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对月销售额和收购特别异常的企业实施以下强制措施:一是对其停止供应收购发票、销售发票(未经市局通知,不得供应),并进行严格检查;二是发现其有偷、骗税嫌疑的,须立案查处,并及时冻结企业账户;三是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第一时间内立即收缴其所有发票和“两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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