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财税[2005]103号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云财税103号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云财税[2005]103号
全文有效
2005年12月26日
各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6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按照困难减免规定,土地使用税上报省地税局审批,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由县(市、区)地税局审批。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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