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地方税务局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第1号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意见
云南省昆明市地方税务局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意见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第1号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意见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第1号
全文有效
2011年10月19日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意见》已经2011年10月8日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第4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意见
根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附征率幅度内调查测算,确定适合当地行业的附征率”的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就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明确如下:
序号 行 业 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1 制造业 1%
2 加工、修理业 1%
3 商业 1%
4 交通运输业 1.5%
5 采掘业 0.5%
6 砖瓦行业 2%
7 建筑安装业 1%
8 装修装饰业 2%
9 饮食业 1%
10 租赁和商务服务、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5%
11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5%
12 其他行业 2%
本意见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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