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电信企业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电信企业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电信企业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全文有效
2014-6-23
为确保我省电信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以下简称26号公告)规定,现就云南省电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6月1日起,对云南省电信企业总、分支机构按照26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其提供的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实行由分支机构按月预缴增值税、总机构按季度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办法。
云南省电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纳税人新增分支机构及现有分支机构发生变更的不再另行公告,比照本公告执行。
二、云南省电信企业所属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预征率暂定为2.5%。
三、本公告第一、二条所指云南省电信企业具体是: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四、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联通新时空通信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的,统一由总机构按季汇总申报纳税,分支机构不再预缴税款。
附件:云南省电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单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电信企业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解读稿
一、制定的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以下简称26号公告)。根据文件精神,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发布《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电信企业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云南省六户电信企业总分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和其他应税服务汇总纳税问题及分支机构预征率予以进一步明确。
二、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联通新时空通信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等六户电信企业及其所属分支机构。
三、主要内容
(一)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等四户电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按照26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实行由分支机构按月预交增值税、总机构按季度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办法。四户电信企业所属分支机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预征率经测算暂定为2.5%。
(二)由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联通新时空通信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等两户电信企业各分支机构业务量极小,基本不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经研究,对这两户企业申报缴纳的零星增值税由总机构统一汇总缴纳,不再由分支机构预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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