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3 11:09:12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云南电网公司所属供电局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云南电网公司所属供电局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云南电网公司所属供电局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全文有效
2014-10-11
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规定,经调查测算,现将云南电网公司所属供电局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公告如下:
一、定率预缴增值税的昆明、昭通、红河、保山、玉溪、文山供电局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率由2.5%调整为2.8%。
二、定额预缴增值税的大理、迪庆、德宏、瑞丽、怒江、临沧、丽江、西双版纳、楚雄、普洱、曲靖供电局采取定额和定率计算预缴增值税,即当月预缴增值税税额=当月电力产品销售收入×预征率提高部分0.3%+年增值税定额÷12。
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云南电网公司所属供电局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关于《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云南电网公司所属供电局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云南电网公司所属供电局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答:云南电网公司所属供电局自2011年1月增值税预征率由2%调整为2.5%。2012年云南电网公司增值税税负为2.82%,2013年为3.64%,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规定,经调查测算,将云南电网公司所属供电局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率由2.5%调整为2.8%,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公告》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根据云南电网公司增值税税负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云南电网公司所属供电局增值税预征率,确保公司总部和分公司所在地税收利益公平。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告》规定了定率预缴增值税和定额预缴增值税两种计算方法。按照省政府“一张网、全覆盖”要求,云南电网公司从2012年起,又进行了新一轮电网体制改革。先后以清算及吸收合并方式,将11个州市15家供电子公司逐步整体并入所在地行政区域的供电局。改制完成后,云南电网公司下辖的17个供电局(新成立瑞丽供电局)存在定额和定率两种方法预缴增值税。对涉及改制的大理、迪庆、德宏、瑞丽、怒江、临沧、丽江、版纳、楚雄、普洱、曲靖供电局采取定额预缴增值税,对未涉及改制的昆明、昭通、玉溪、红河、保山、文山供电局仍按原定率(预征率)办法缴纳增值税。为便于税企操作,对采取定额缴纳增值税的供电局按定额+定率计算预缴增值税,即当月增值税预征额=当月电力产品销售收入*预征率提高部分0.3%+年增值税定额/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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